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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2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 江文洲董事 王秀華董事 康連財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他公司董事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本議案經投票表決,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共19,139,917權,其中贊成權數19,120,917權,反對權數0權,無效權數0權,棄權(未投票)權數19,000權,贊成權數占總權數99.9%,棄權權數占總權數0.1%,本案依票決結果照案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不適用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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